11月24日凌晨2时50分,四川都江堰,一女子酒后与一年轻男子发生冲突后,邀约其朋友对男子一行五人实施殴打、伤害行为,最终导致年轻男子一方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据警方通报称,酒后与年轻男子发生冲突的是一名叫高某的女子,今年31岁。而年轻男子名叫王某,今年21岁。高某喊人来到现场后,对王某同行人员22岁男子小某、22岁男子陈某、22岁男子恩某、23岁男子二某实施殴打、伤害行为。作案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但不幸的是,先与女子高某发生纠纷的王某及其同行人员小某,经现场抢救无效后身亡。而另外三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无生命危险。
目前,包括女子高某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表示,虽然警方通报中没有明确指出高某到底叫了多少人过来,但从王某一行五人被打成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来判断,相信高某叫来的人起码有十人以上。
也有网友认为,高某能够在凌晨2点钟,随时叫那么多人过来为她出头,想必应该不是普通人。
还有网友认为,应该是王某五个人见女子高某喝酒后一个人,对其有挑剔行为才导致发生冲突的。
笔者认为,网友们的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便王某存在过错,高某只能报警处理,绝对不能以这种方式来伤害对方,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2、那么法律会如何评价高某等人的行为呢?
有人认为警方通报中称高某叫来的人实施了殴打、伤害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也有人认为,从王某、小某是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来看,对方应该是下死手的,因此应当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行为人的罪行该如何认定,不能仅仅从客观结果来判断,而是应当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结合来综合判断的。
也就是说,虽然本案造成了王某、小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如果高某等人当时只是想通过殴打、伤害对方身体的方式,来实现报复目的,且没有使用刀具等作案工具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或者没有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的话,那么就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总而言之,行为人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没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一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注意!本条规定明确指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处10年以上,而本案是造成两死三伤,因此在量刑时必定会从重处罚。
3、本案是共同犯罪,高某是第一被告人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或一人指使一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不论高某当时叫了多少人,只要参与其中的,全部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女子高某可能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但其是本案的主使人,因此其仍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即大家所俗称的第一被告人。
4、《民法典》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本案有几个人对被害人实施过伤害行为,各行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怎么划分这个责任,一般按照在本案中所起到作用来确定,无法确定的,原则上平均分摊。
最后,本案王某及小某都才22岁,正值人生最美好的年纪,可其却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丢掉了性命,真是令人惋惜!相信此时此刻,最心痛、打击最大的应该就是他们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