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成立于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假发产品的生产及进出口,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9月至年6月期间,A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一般贸易方式11次进口未经梳理的人发共51.38吨,并在向海关申报时将品名伪报为经过梳理的人发,货物进口后被A公司在国内销售牟利,上述走私行为由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单独决定并实施。其中该公司年6月4日走私进口的未经梳理的人发千克被某海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未经梳理的人发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
法院判决
一、A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高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问题聚焦
走私人发入境该如何定罪处罚?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A公司、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高某的辩护人认为:
高某被海关现场查获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走私事实,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A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元,请求法庭对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A公司无视国法,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身为A公司负责人,直接决定并实施了该公司的走私行为,系该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予以惩处。
本文认为:
近年来,以真人头发为主的高档假发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盈利空间巨大,而由于头发在东南亚国家缅甸,还有南亚国家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的收购价格远低于国内,行业利润较高,人发原料国内外市场存在的价差使得走私人发利润空间大,且我国在进口环节对人发制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和增值税(以归入税号项下的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为例,其进口普通关税税率高达%,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达到了8%,增值税税率为13%),个别不法分子受暴利的驱使和自身的贪婪铤而走险走上了走私人发犯罪的道路。本案需说明下述问题:
第一,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均归入税号05000;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注释商品及品目注释》解释,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税号项下。所谓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编号为05000的废动植物产品。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及《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高某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高某主动到侦查部门接受调查,且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走私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本案中,高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直接决定并实施了该公司的走私行为,系该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据此可认定A公司构成自首,且A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元,故依法可减轻处罚。
综上,综合考虑高某的主观故意、悔罪表现、自首等法定情节及A公司的犯罪事实,法院对A公司、高某的定罪量刑是适当的。